住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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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适用范围
- 本公司与住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协议及与之相关的协议均应遵守本条款的规定。对于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应按照法令或已形成的一般惯例执行。
- 当本公司在不违反法令及惯例的范围内进行了特殊约定时,不管前项规定如何,应优先适用该特殊约定。
第2条 申请签订住宿协议
- 想和本公司签订住宿协议的住客需向本公司提交或告知以下事项。
- 住宿人姓名及电话(或手机号码)
-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店时间
- 住宿费用(原则上根据另表第1项的基本住宿费来确定)
- 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 当住客在住宿期间当中申请继续入住超出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时,本公司将会在收到申请时视作住客已提出了新的住宿协议申请,并将按此进行处理。
第3条 住宿协议的成立等
- 住宿协议在本公司接受上一条的申请后才成立。但是,当证明了本公司未同意时不在此限。
-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协议成立时,住客须在本公司指定日期前支付本公司规定的申请金(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限,超过3天时按3天计算)。
- 申请金首先会被用作住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当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事态时,按照先违约金后赔偿金的顺序进行扣减。若扣减后还有剩余,则按照第12条规定在支付费用之时返还给住客。
- 没有根据同项规定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第2项申请金时,住宿协议将失去效力。但是此情况只限于本公司在指定申请金支付日期之前将该内容告知了住客的情况下才适用。
第4条 关于不需要支付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 虽然有前一条第2项的规定,但本公司有时会签署特别约定,不要求在协议成立后支付同项的申请金。
- 在接受住宿协议申请之时,若本公司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或未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将视作接受了前项的特别约定。
第5条 拒绝签订住宿协议
- 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将不会签订住宿协议。
- 住宿申请不适用此条款时。
- 客满没有空余客房时。
- 想要入住的人被认为可能会有违反住宿相关法令规定、公序良俗行为时。
- 想要入住的人被明确判断为法定传染病患者时。
- 住客采取暴力行为来要求住宿,或是住客的要求超出了酒店合理范围内时。
- 因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事由而导致不能提供住宿服务时。
- 想要入住的人处于醉酒等可能会给其他住客带来显著影响的情况时,以及已对其他住客带来了显著影响时(根据道都府县的相关规定)。
- 想要入住的人属于关于防止暴力团体成员非法行为等的法律(1992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中规定的暴力团体(以下简称“暴力团体”)、同一法律第2条第6号中规定的暴力团体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体成员”)或其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想要入住的人属于被暴力团体或暴力团体成员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以及其他团体时。
- 想要入住的人是高层管理人员中有属于暴力团体成员的法人时。
- 住客可以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住宿协议。
- 因应归责于住客的事由导致解除了全部或部分住宿协议时(当本公司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指定了申请金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申请金的情况下,住客在支付申请金之前解除了住宿协议的除外),本公司将根据另表第2项的内容收取违约金。但是,在本公司签订了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执行特殊约定之际,住客解除住宿协议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仅在本公司已经告知住客需要支付违约金时才会产生。
- 当过了住宿日期当天晚上8点(住客提前告知有预计到店时间时,则为该到店时间的2小时后),住客没有任何联系也并未到店时,本公司有可能会认为住客解除了该住宿协议并进行相关处理。
-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公司可以解除住宿协议。
- 本公司认为住客可能存在违反住宿相关法令规定、公序良俗的行为时,又或是判断住客已存在以上行为时。
- 住客被明确判定是传染病患者时。
- 采取暴力行动来要求住宿,或是住客的要求超出了酒店合理范围时。
-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事由,酒店不能提供住宿服务时。
- 想要入住的人处于醉酒等可能会给其他住客带来显著影响的情况时,以及已对其他住客带来了显著影响时(根据道都府县的相关规定)。
- 在房间里床上躺着吸烟、玩弄消防用设备等、不遵守其他本公司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只限于在预防火灾上所必需的内容)时。
- 住客属于暴力团体、暴力团体成员或其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住客是被暴力团体或暴力团体成员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以及其他团体时。
- 住客是高层管理人员中有属于暴力团体成员的法人时。
- 本公司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协议时,不会向住客收取住客当前尚未享受到的住宿服务等的费用。
- 住客请在入住当天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内容。
-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电话(或者是手机号)以及职业
- 住客是外国人时,还需登记国籍、护照号、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 退房出发日期及退房出发预计时间
- 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 住客想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现金的方法来支付第12条的费用时,请在进行前项登记时提前出示相应的卡片或票券。
- 请在馆内服务介绍<退房>资料上浏览确认住客可以使用本公司客房的时间。但若是连续住宿,则除了到达入住日期和出发退房日期以外,其他天都可以整天使用客房。
- 即便有前项的规定,本公司也可能会接受住客在同项中规定时间以外使用客房。此时将收取以下追加费用。
- 直至下午3点,基本房费的30%
- 直至下午5点,基本房费的50%
- 直至下午6点,基本房费的100%
- 本公司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均在备好的宣传册上、客房内的信息告示以及各个地方的张贴栏里进行了介绍。
- 在不得已的时候,可能会临时变更营业时间。此时我们将会以最恰当的方法告知住客。
- 住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详细内容请参看另表第1项的内容。
- 通过现金或本公司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用来替代付款的方法来支付前项的住宿费用等时,请到前台进行支付。
- 当本公司为住客提供了客房,客房可供使用之后,住客随意不入住时,本公司同样会收取住宿费用。
- 本公司在履行住宿协议及关联协议时或因未履行而导致给住客造成损失时,本公司将会赔偿该损失。但是,当损失并非是因应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引起的损失时,不在此限。
- 本公司为了应对万一可能发生的火灾等而购买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 当本公司不能向住客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将会在征得住客的同意后尽量安排住客入住到同一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 虽然有前项规定,但当本公司不能安排住客入住其他住宿设施时,将会全额退款给住客。
- 住客寄存在前台的物品发生损毁或遗失等时,本公司不赔偿该损失。但是,本公司不会代为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
- 关于住客带入本设施但未寄存到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本设施基本上不会赔偿该损失。
- 住客的行李在入住前先行到达本设施时,在行李到达之前本设施提前知晓了这个情况下,本公司将负责代为保管,并在住客前往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住客。
- 住客退房后,若有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设施内,本公司原则上将会等待物品所有人的咨询联络以及下一步的指示。若物品所有人没有指示,遗忘的贵重物品将在包含发现当天在内的7天以内交给警察局,其他物品将会在保管3个月后进行处理。但食物饮料、香烟、杂志等将会当天处理。
- 关于前2项情况下本公司对住客手提行李及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属于第1项情况时则以第1项的规定为准。属于第2项情况时则以上一条第2项规定为准。
- 住客使用本公司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设施内停车场”)时,不管是否有寄存车辆钥匙,本公司只是提供停车场所,不对车辆承担管理责任。但是,在设施内停车场的管理上,当因本公司的故意或是过失导致产生了损失时,本公司承担该赔偿责任。
- 对于不是由本设施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合作停车场”)内发生的车辆及其附属安装物或装载物的盗窃、遗失、损毁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 对于使用合作停车场的客人在合作停车场因其他停车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又或是因合作停车场内车辆或其附属安装物、装载物导致的损失,以及因其他在合作停车场内发生的事实和现象而导致的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 注1 %是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的比例。
- 注2 签约的住宿天数缩短时,不管缩短几天,都会收取1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第6条 住客解除协议的权力
第7条 本公司解除协议的权力
第8条 本公司解除协议的权力
第9条 本公司解除协议的权力
第10条 使用规则的遵守
在本设施内住客需遵守张贴在设施内的本公司规定的使用规则。
第11条 营业时间
第12条 费用支付
第13条 本设施的责任
第14条 当不能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方法
第15条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第16条 住客行李及携带物品的保管
第17条 停车责任
第18条 住客的责任
当因住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公司蒙受损失时,需要该住客赔偿本公司的损失。
另表第1项 住宿费用等的详细内容(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相关内容)
住客应付总金额 | 击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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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用 |
基本住宿费(房间费用) | |
追加费用 |
追加餐饮(早餐·晚餐·其他饮料食品)及附带设备的使用费 其他设施规定的服务费等 |
|
税费 | 消费税等法令规定的税种 |
《备注》基本住宿费请参照前台宣传册上注明的收费表。
另表第2项 违约金(第6条第2项相关内容)
一般 最多1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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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入住100% | |
3天前 100% | |
7天前 50% | |
14天前 30% |